关于下发赣州市皮肤病医院消防设施、水电配电房管理制度的通知发表时间:2014-01-23 16:44 赣市皮院字〔2014〕2号 关于下发赣州市皮肤病医院消防设施、水电 配电房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保障我院安全生产,确保医院正常运转,特制定下发消防设施、水电、配电房管理制度,请各科室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1.赣州市皮肤病医院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2.赣州市皮肤病医院水电管理制度 3.赣州市皮肤病医院配电房管理制度 赣州市皮肤病医院 2014年1月3日 赣州市皮肤病医院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印发 附件1: 赣州市皮肤病医院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1.1通过建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运行。 2.范围 2.1适用于全院消防设施的管理。 2.2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等统称为消防设施。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全站消防设施的维护修和更换保养。 3.2各科室主任负责本部门消防设施日常保管和故障报告,维修申请。并经常性组织科室人员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4. 管理规定 4.1办公室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对医院大楼、附属建筑、车辆的消防设施合理布局,拟出方案,报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 4.1.1行政区域和业务作业区域配置消火栓、灭火器。 4.1.2各楼层楼道、楼梯口有昼夜可辨的安全通道指示牌及消防平面图。 4.1.3所有车辆配置灭火器。 4.2选择有职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人员安装。 4.3办公室负责验收。 4.4每年度邀请消防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本单位全员培训与演练。 4.5办公室应当对消防设施有专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消火栓、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换已到有效期的灭火器,及时更换出现破损、残缺的消防器材。 4.6消防设施配置标准操作规程标牌,其内容应涵盖操作方法、注意事项、责任人、手机号等。 5.注意事项 5.1大楼各层中间楼梯口有消防设施标示平面图,各消防设施均有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5.2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5.3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3).在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附件2: 赣州市皮肤病医院水电管理制度 1.总 则 1.1为加强医院供水供电工作的管理,引导医院广大干部职工树立节约意识,自觉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医院运行管理成本和医疗成本,保证临床、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用水用电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办公室为医院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院水电的运行、管理、计费和全院水电设施的规划、新建、改建、维修等工作。 1.3各科室必须服从医院的统一管理,遵守医院水电管理制度。科主任、护士长为本科水电管理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水电使用管理。 1.4医院行政督查小组由医院分管院长、办公室和相关科室负责人、总务干事组成,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违章处罚。 2.用水用电的管理 2.1医院新建基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需符合水电建设规划要求,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需提交一套水电竣工图办公室存档备案。 2.2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医院水电设施安全,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或更改供电线路,不得擅自开口接水。 2.3总务干事、水电工负责全院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须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总务干事、水电工必须立即组织抢修,不能解决的立即通知供电局或水务集团工作人员前来维修,以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2.4办公室要加强节水节电宣传,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逐步使用节能产品。 2.5各科室和病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用水用电管理。 2.5.1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设备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外,各科室、诊室、病区的电空调在气温高于10摄氏度(冬季)或低于30摄氏度(夏季)时不得使用(以赣州市气象台天气预报为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5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在空调开放的同时,不得使用其它取暖设备。 2.5.2减少设备待机耗电。办公的计算机终端、个人电脑、复印机、打印机、饮水机等电器设备,在下班休班和其他不使用的时间要关闭电源,避免待机耗电。 2.5.3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各,病区、诊室、科室未经批准,不准使用电炉子和其他大功率用电设施。 2.5.4各科室要加强用水用电管理,杜绝白昼灯、长明灯、长流水等用水用电浪费现象。办公区域无特殊原因原则上白天不得开照明灯具。 2.5.5在启动本院柴油发电机时段,各科室除电脑、普通照明等电器启动外,大功率电器,如取暖器、空调不得启用。 2.6行政督查小组不定期检查科室用水用电节约情况,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处罚。 3.违章与处理 3.1行政督查领导小组对科室水电进行巡查。违反第2.5条规定的,每项次扣除责任人或科室绩效工资50元。拒不改正的加倍处罚。 3.2因未关水电损坏医院设施的由责任人或科室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加处罚。 3.3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由违章者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3: 赣州市皮肤病医院配电房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规范柴油发电机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柴油发电机各项性能良好,保证柴油发电机良好运行,保障全院正常供电,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 2.1院领导班子负责抽查维保实施情况; 2.2办公室主管负责组织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该计划; 2.3总务干事、水电工工负责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3.管理规定 3.1柴油发电机年度保养:每年年底,由办公室组织总务干事一起确定《发电机保养记录表》中的保养时间,除空滤、机油和柴油滤按柴油发电机保养规定执行外,其余项目每半年保养一次。 3.2柴油发电机外附件的维修保养,由总务干事、水电工负责,其余维修保养由外委完成,维修保养应按《发电机保养记录表》进行。 3.3柴油发电机日常维修保养:对于柴油发电机的拆除维修或调整应由办公室向院领导提出外委维修保养申请,经批准后,由外委单位完成。 3.4日常巡查:总务干事、水电工每周一次对发电机房、储油室进行巡查,记录到《发电机房巡查记录表》上,领导班子或办公室主管每季度抽查一次。 3.5发电机每月正常一次运行。运行时间:每月最后一星期的星期四下午;操作流程:先通知各科室,再由总务干事或水电工开启发电机;运转时间为一小时。并填写好发电机运行记录表。 4.其他规定: 4.1配电房未经领导允许,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4.2在启动发电机时段,各科室除电脑、普通照明等电器启动外,大功率电器,如取暖器、空调不得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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